{"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4-14-修正: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4-14-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公司分為左列四種：\n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n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n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4-14-修正:3","立法理由":"修正將股份有限公司七人以上改為二人以上股東，以規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無論在股東人數、員工人數及資本額均較有限公司為大，且有限公司大多都屬家族性中小企業，故而修正為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以符合實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