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4-14-修正:31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4-14-修正","順序":313,"條號":"第二百六十七條","內容":"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n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n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n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n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n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n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4-14-修正:313","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七項。\n　　二、增列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也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的優先承購權。因此，未來其要法院裁定准予公司重整，而重整公司關係人會議通過重整計畫發行新股，重整人即可依計畫內容逕行尋求認購者，無需再費時探詢公司員工及原有股東是否優先承購，藉以彰顯社會正義，同時也提高債權人及投資者的投資意願，俾利重整程序的進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6-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