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4-14-修正:44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4-14-修正","順序":443,"條號":"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內容":"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n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n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n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4-14-修正:44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現行公司法對待股或出資之計算並未採綜合計算。為防止公司以迂迴間接之方法持有股份，以規避相互投資之規範並為正確掌握關係企業之形成，爰加以修正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