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5-05-修正:15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5-05-修正","順序":151,"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容":"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准：\n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n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n　　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5-05-修正:151","立法理由":"對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毋庸另為規定，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無另為規定之必要。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