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5-05-修正:16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5-05-修正","順序":162,"條號":"第一百四十六條","內容":"創立會應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n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n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n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5-05-修正:162","立法理由":"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公司登記制度採授權辦法，有關第四百十九條之登記規定亦配合刪除。因此，第三項刪除「準用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