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5-05-修正:17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5-05-修正","順序":176,"條號":"第一百五十九條","內容":"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n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　　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5-05-修正:176","立法理由":"一、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n　　二、原第二項順移為第四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