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5-05-修正:21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5-05-修正","順序":212,"條號":"第一百八十三條","內容":"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n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n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n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5-05-修正:21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為因應電子科技之進步，節省公司通知事務之成本，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方式為之，爰增訂第二項。\n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為第三項至第六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5-05-2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