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09-05-05-修正:35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09-05-05-修正","順序":353,"條號":"第三百零二條","內容":"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n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法條編號":"04517:04517:2009-05-05-修正:353","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將第一項後段文字「但對於重整計畫之表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6-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