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06-13-修正:14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06-13-修正","順序":146,"條號":"第一百三十條","內容":"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n　　一、分公司之設立。\n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n　　三、解散之事由。\n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n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n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06-13-修正:146","立法理由":"一、為活絡資金，以免徒增公司頻於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俾彈性調整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使公司在授權資本範圍內視實際需要，靈活運用，刪除第一項第六款。\n　　二、按公司變更章程，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係屬股東會之法定職權，原條文第二項對於發起人過份保護，易造成對投資人不公平，修正第二項，刪除「無定期或無確數者」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