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1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210,"條號":"第一百八十一條","內容":"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n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10","立法理由":"政府或法人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如不限制其應共同行使股東權，實務上易滋紛擾，尤其各代表人所代表行使股權之計算，極為繁瑣，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以免兩歧。","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0-04-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