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1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216,"條號":"第一百八十六條","內容":"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16","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修正，將前段「第一項之」字句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