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負責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n　　公司負責人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檢查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妨礙、拒絕或規避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n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3","立法理由":"為避免負責人逃避檢查，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規避」二字，以資周延，並將第二項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