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3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230,"條號":"第一百九十七條","內容":"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n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n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3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股份總數二分之一，當然解任，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對公司於董事任期屆滿前提前改選，則自選任時至就任此一期間轉讓股份，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過戶閉鎖期間轉讓持股之情形，原條文均未予規範，顯有缺失，爰增訂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