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7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279,"條號":"第二百三十七條","內容":"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n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n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279","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97-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