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31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318,"條號":"第二百七十條","內容":"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n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n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318","立法理由":"修正第一款，明定「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始不得發行新股，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