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0-25-修正:9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0-25-修正","順序":98,"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n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n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n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0-25-修正:98","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二項增列「拒絕或規避」文字，以資周延，並參酌民法第四十三條。\n　　二、將刑事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鍰。又對登記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毋庸另為贅文，刪除第二項後段。第二項、第四項之罰鍰數額酌作調整，並將罰鍰比例修正為一比五。\n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n　　四、倘清算人不答覆股東詢問時，宜有處罰規定，爰增訂第六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