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3-修正:16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3-修正","順序":161,"條號":"第一百四十五條","內容":"發起人應就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n　　一、公司章程。\n　　二、股東名簿。\n　　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n　　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n　　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n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n　　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n　　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3-修正:161","立法理由":"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修正公司登記制度採授權辦法規定之，原條文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刪除後，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至該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發起人得受之特別利益，由於章程已記載，毋庸再列，爰刪除之。又因應事實需要，增訂第七款規定董事、監察人名單為報告事項之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