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3-修正:21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3-修正","順序":214,"條號":"第一百八十四條","內容":"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n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n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3-修正:214","立法理由":"一、股息紅利之分派原即為盈餘分派之一種，修正第一項，並增訂股東會得決議虧損撥補，以期周延。\n　　二、配合第二十條第五項之修正，第三項增訂「拒絕或規避」情形，以資周延，並將刑事罰責除罪化，修正為行政罰，又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