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3-修正:24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3-修正","順序":246,"條號":"第二百十條","內容":"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n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3-修正:24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二十八條，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修正為「財務報表」，以資周延一致。句首增列「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等字。\n　　二、章程、簿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