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19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193,"條號":"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內容":"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n　　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193","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股份有限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以減資彌補虧損，引進新資金，同時辦理時，可就當年度期中虧損彌補之，以利企業運作。明定第一項。\n　　三、第二項明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者，包括股東臨時會，其董事會應造具表冊之規範事項準用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有關股東常會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