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20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204,"條號":"第一百七十七條","內容":"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n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n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n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20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依原規定，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東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為撤銷委託之通知，股務作業處理上，時間甚為緊迫，爰修正第四項，將「開會前一日」修正為「開會二日前」，以利實務運作。並於同項增加規範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亦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為撤銷委託之通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06-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