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2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21,"條號":"第十九條","內容":"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n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21","立法理由":"第二項所定「自負其責」，文義未臻明確，爰修正為「自負民事責任」。","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