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36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364,"條號":"第三百十一條","內容":"公司重整完成後，有左列效力：\n　　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n　　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n　　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n　　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364","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以免失去保證之意義。","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70-08-1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