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45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457,"條號":"第三百七十九條","內容":"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許：\n　　一、申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n　　二、公司已解散者。\n　　三、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n　　前項撤銷或廢止認許，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457","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予以增訂「或廢止」文字，以資周延。","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