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6,"條號":"第五條","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n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6","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訴願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