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8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1-12-14-修正","順序":80,"條號":"第七十條","內容":"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n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1-12-14-修正:80","立法理由":"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之「地方」二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