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07-26-修正:14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07-26-修正","順序":145,"條號":"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內容":"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n　　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07-26-修正:14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股東會是由股東二人以上決定公司意思之機關，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自無成立股東會之可能，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職權行使，仍可透過董事會決議，及監察人運作之，增列第一項。\n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