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07-26-修正:18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07-26-修正","順序":189,"條號":"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內容":"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n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n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07-26-修正:18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增列第一項公司得以未分配之累積盈餘收買一定比例之股份為庫藏股，用以激勵優秀員工，使其經由取得股份，對公司產生向心力。又員工庫藏股，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已另有特別規定，爰於第一項為除外規定。\n　　三、第二、三項明定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且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以資明確。","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