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07-26-修正:449"],"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07-26-修正","順序":449,"條號":"第三百七十一條","內容":"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n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07-26-修正:449","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條廢止證照之修正，爰將第一項「證」字刪除。\n　　二、第二項首句中之「給予認許證」等字刪除。「領有分公司執照」修正為「辦理分公司登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