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07-26-修正:45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07-26-修正","順序":452,"條號":"第三百七十四條","內容":"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07-26-修正:452","立法理由":"對登記事項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毋庸於本法中另為贅文，爰將第二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規定予以刪除。罰鍰數額酌作調整，並採連續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