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07-26-修正:45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07-26-修正","順序":458,"條號":"第三百八十條","內容":"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n　　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07-26-修正:458","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第一項增訂「或廢止」文字，以資周延，並酌修標點符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