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07-26-修正: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07-26-修正","順序":7,"條號":"第六條","內容":"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07-26-修正:7","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公司登記電腦化作業，無核發公司執照之必要。\n　　二、若公司解散或經勒令歇業後，公司仍持有公司執照，作為交易工具者，則恐有危害社會交易安全之虞；且目前行政機關行政作業上，均以公司執照影本為據，核發相關證照，致解散或經勒令歇業之公司仍得持公司執照影本辦理，實務上滋生爭議，爰予刪除「並發給執照」之文字，以杜紛擾。","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