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12-25-修正:18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12-25-修正","順序":182,"條號":"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內容":"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n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n　　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股票應編號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背書轉讓之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12-25-修正:18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功能，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爰引入「無實體交易」制度於第一項、第二項。\n　　三、股票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時，已簡化成單張大面額股票，增列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