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12-25-修正:205"],"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12-25-修正","順序":205,"條號":"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內容":"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n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12-25-修正:205","立法理由":"一、為解決上市櫃公司同日召開股東會造成大部分小股東喪失自身權益問題，我國應透過落實電子化通訊投票制度來保障投資人權益，進而健全市場發展。\n　　二、尤其參考先進國家經驗，電子化通訊投票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與資訊透明度，對我國資本市場長遠發展有其必要。\n　　三、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要求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12-1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