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12-25-修正:24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12-25-修正","順序":241,"條號":"第二百零五條","內容":"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n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n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n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n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n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12-25-修正:241","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n　　二、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從事會談，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n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五項移列第三項至第六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