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12-25-修正:29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12-25-修正","順序":297,"條號":"第二百五十二條","內容":"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財務報表，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二十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n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12-25-修正:297","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修正，爰將「營業報告書」修正為「財務報表」並刪除「財產目錄」四字，亦配合前條之修正將第「十九款」修正為第「二十款」。\n　　二、應募書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