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2-12-25-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2-12-25-修正","順序":62,"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n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n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2-12-25-修正:62","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