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3-01-14-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3-01-14-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六條","內容":"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n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3-01-14-修正:17","立法理由":"因公司負責人之違反法律或章程之行為，自應由其自負保證之責任，而不必由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配合除罪化之修訂原則，刪除有關罰金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