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3-01-14-修正:190"],"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3-01-14-修正","順序":190,"條號":"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內容":"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n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3-01-14-修正:19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參考國外公司針對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相關規定，明定第一項。\n　　三、由於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基於該員工對公司之貢獻，明定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