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3-01-14-修正:23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3-01-14-修正","順序":234,"條號":"第一百九十九條","內容":"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n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3-01-14-修正:234","立法理由":"董事之解任，對於公司經營運作有重要影響，爰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由現行普通決議事項改為特別決議事項，以昭慎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