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3-01-14-修正:248"],"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3-01-14-修正","順序":248,"條號":"第二百十一條","內容":"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n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3-01-14-修正:248","立法理由":"鑒於違反本條前二項規定，民法第三十五條已有規範，且基於刑事罰則除罪化，爰修正為行政罰鍰，並將罰鍰數額酌作調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