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3-01-14-修正:33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3-01-14-修正","順序":334,"條號":"第二百八十三條","內容":"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法院為之：\n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n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n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n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n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n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n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n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n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n　　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3-01-14-修正:33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八十四條法院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修正副本份數為「五份」。\n　　二、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第一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用語，酌修第二項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移列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其中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n　　三、為爭取時效，要求聲請人所送書狀內容應整正確，參照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第六款。\n　　四、原第二項內容繁複，容或無法一一備載於書狀，爰修正第二項。\n　　五、第三項配合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修正將「董事會」修正為「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n　　六、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