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3-01-14-修正:8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3-01-14-修正","順序":84,"條號":"第七十三條","內容":"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n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3-01-14-修正:84","立法理由":"一、今資訊發達，交通便利，為利合併時程之簡化，爰予修正第二項指定期限為三十日以上。\n　　二、配合刑事罰則除罪化，又公司負責人違反規定損害債權人者，自依其他法律規定負民事責任；另資產負債表等為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爰予刪除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