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7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5-01-修正","順序":273,"條號":"第二百三十條","內容":"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n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n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n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7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為節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財務報表等分發作業之成本及響應環保無紙化政策並考量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建置已臻完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分發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給股東時，不論股東持股多寡，均得以公告方式為之，爰修正第二項。\n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11-06-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