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83"],"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5-01-修正","順序":283,"條號":"第二百三十九條","內容":"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83","立法理由":"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三十八條之刪除，修正刪除「前二條之」之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