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8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5-01-修正","順序":284,"條號":"第二百四十條","內容":"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5-01-修正:28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　　二、配合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四項。\n　　三、原條文第五項，刪除「及第四項」等文字，並於「以發行新股」後，增列「或發放現金」等文字。","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