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5-01-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5-01-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n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n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n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n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5-01-修正:3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然在公司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以免造成公司在營運不佳之情形，其經理人仍得恣意索取高額報酬之不公，爰增訂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n　　三、原第二項條文未修正，項次調整為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9-01-0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