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5-01-修正:36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5-01-修正","順序":361,"條號":"第三百零七條","內容":"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n　　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5-01-修正:361","立法理由":"一、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第一項之「中央」二字。\n　　二、登記機關應於法院之終止重整裁定確定後，始為終止重整之登記，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