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九十八條","內容":"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n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111","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公司經營之國際化、自由化，有限公司股東國籍、住所及出資額之限制已無必要，爰合併修正原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第一項。\n　　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以資簡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2001-10-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