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16"],"data":{"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版本編號":"04517:2015-06-15-修正","順序":216,"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內容":"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n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n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n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n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n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法條編號":"04517:04517:2015-06-15-修正:216","立法理由":"一、參照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將本條第一項之「決定」修正為「同意」。\n　　二、為使規模較大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遇有特別議案時，股東會易於召開，在不違反多數決議之原則下，參考日本商法第三四三條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緩和股東收購委託書之壓力，及保障大眾投資者權益。\n　　三、原第二項順移為第四項，並將「前項」改為「第一項」。\n　　四、原第三項順移為第五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17:1983-11-22-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